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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第20條

第 二 章 評定程序 › 第 二 節 撤銷及廢止評定程序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宣告解散或經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者,由本院追繳其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證書;無法追回者,公告註銷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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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