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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 第17條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第17條
第 二 章 評定程序 › 第 二 節 撤銷及廢止評定程序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有前條規定情形之一時,本院得召開審查會議,審查該消費者保護團體優良評定之撤銷或廢止。 本院審查撤銷或廢止評定案件時,得通知該消費者保護團體、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到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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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及廢止評定程序」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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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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