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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測繪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獎勵測繪業,得定期辦理優良測繪業評選,並於評選活動開始前三個月公告之。 前項公告內容應包括評選類別、獎勵名額、成績評定及獎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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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