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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測繪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4條

測繪業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優良測繪業評選: 一、以不實文件或資料參加評選。 二、未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第四十條所定期限換發測繪業登記證。 三、受本法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規定之處罰。 四、因執行業務違反法令,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分。 五、負責人因執行業務違反法令,經刑事判決確定。 六、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受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之處罰。 經評選為優良測繪業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資格並公告,且不得再參加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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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中央主管機關為獎勵測繪業,得定期辦理優良測繪業評選,並於評選活動開始前三個月公告之。前項公告…第3條測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評選為優良測繪業:一、對於測繪技術,有重要研發成果。二、提升測繪…第5條具備第三條獎勵事由之測繪業,得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評選活動受理申請期間內,經由下列機關(構)向…第6條優良測繪業之評選,得依測繪業組織型態分類辦理。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得遴聘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代表為評選委員,辦理優良測繪業評選工作。第8條優良測繪業評選之程序如下:一、初評: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參選測繪業檢送之文件及資料進行資格審查。…第9條經評選為優良測繪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並公開表揚:一、頒發獎狀、獎牌或獎章…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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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