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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測繪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 第8條
優良測繪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8條
優良測繪業評選之程序如下: 一、初評: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參選測繪業檢送之文件及資料進行資格審查。其所檢送之資料、文件不合規定,經通知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二、複評:由評選委員審查初評通過名單,決定當選名單。 前項初評及複評,必要時得邀請推薦機關(構)或參選測繪業列席說明,並得進行實地查核。 第一項第一款評選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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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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