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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第30條

樣品應依照左列原則檢驗之: 一、每一原料均應予檢驗,以確定其本質、純度、含量等均符合其書面規格。前項檢驗,除鑑別試驗外,得視供應商所提供檢驗報告之可靠性,酌予減免。 二、成品容器及封蓋應予檢驗,以確定其符合既訂規格。 三、原料、成品容器或封蓋如易遭污物、昆蟲、外來異物或微生物污染致影響其預定用途者,應於品質規格中明訂其檢驗項目及方法,逐批檢查污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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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