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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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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第31條
原料、成品容器或封蓋經檢驗合於其書面規格者,應予准用;不合格者應予拒用。 經准用之原料、成品容器或封蓋,應以先准先用為原則。如經長期儲存,或暴露於空氣、高溫或其他不利條件下,應予重行檢驗。 經拒用之原料、成品容器或封蓋,應予標識,並於作適當處理前隔離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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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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