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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 第6條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就前條文件書面審查無誤後,應核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 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後,應向檢察機關查詢事業負責人有無本條例
第五條
第一款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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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
事業經核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後,如有變更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記載事項時,應檢…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應依本辦法事先申請許可,始得為之。事業製造空白光碟,應事前申報。
第3條
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有二個以上製造場址者,均應分別申請製造許可文件,並揭示於光碟製造場址之明…
第4條
事業申請預錄式光碟製造之許可,或製造空白光碟之申報,應檢具文件向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或委辦…
第5條
申請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事業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
第7條
製造空白光碟申報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報書。二、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已辦理公…
第8條
事業經核發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後,如有變更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記載事項時,應檢…
第9條
事業負責人、事業負責人住所或居所、製造場所負責人、製造場所負責人住所或居所變更者,應於取得變…
第10條
事業名稱、營業所、光碟製造場址變更者,應於取得變更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換發…
第11條
(刪除)
第12條
(刪除)
第13條
本辦法申請書、申報書、計畫書、具結書、變更申請書及換發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5條
看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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