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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第5條

申請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事業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光碟製造場所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事業負責人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情事之具結書。 五、製造預錄式光碟計畫書。 六、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得免附具。 七、同一場址有二家以上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應提供足資證明場區有獨立之出入口及完整隔間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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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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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