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 第34條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34條
申請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役男,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者,核准機關按名製給證明書或依
第十三條
規定辦理。 經核定不准免役、禁役、緩徵、緩召者,按名製給通知書,分別發由役男所屬鄉(鎮、市、區)公所或機構、學校轉交其本人或戶長。 前項核定機關於核定之同時,分別繕造處理名冊通知有關機關。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3條
看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全文
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