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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11條

經核准登記之免稅商店與其預售中心及其提貨處,應由核准登記之海關監管,並發給執照,以憑開業。該項執照有效期間三年,得申請延期三年。期滿後仍須繼續登記為免稅商店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檢具前條規定之文件申請,由海關重新審核發照。 免稅商店登記之事項如有變更,除增資外,應於辦妥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送有關證件影本,向監管海關辦理換照手續。惟所在地變更,應於變更前先報請監管海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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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