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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 二 章 設置
經核准設置之免稅商店,其執照之核發及遺失補發,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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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的其他條文

第9條申請核准登記為免稅商店者,應具有下列條件,並依第十條規定向免稅商店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一、依…第10條申請設置免稅商店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免稅商店所在地海關申請核准登記:一、申請書:應載明公司…第11條經核准登記之免稅商店與其預售中心及其提貨處,應由核准登記之海關監管,並發給執照,以憑開業。該…第13條經核准設置之免稅商店,如需停業者,應於一個月前報請監管海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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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