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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3條

免稅商店分下列二種: 一、機場、港口免稅商店設在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經海關核准者,並得在市區內設置預售中心。 二、市區免稅商店設在國際機場或港口鄰近之都市區內,或經海關核准之區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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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