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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8條

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予出境或過境旅客,其免稅範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關稅部分: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免徵關稅。 二、貨物稅部分:依貨物稅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免徵貨物稅。 三、營業稅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其稅率為零。 四、菸酒稅部分:依菸酒稅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免徵菸酒稅。 五、菸品健康福利捐部分:依菸酒稅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準用同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免徵菸品健康福利捐。 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予入境旅客,視同入境旅客自國外採購攜帶入境,俟入境通關時,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辦理,超過免稅限額部分,應依法繳納關稅、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及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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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