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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6條

免稅商店得出售外國商品及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課稅區之產品,並應公開標價不得二價。 免稅商店不得進儲及銷售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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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