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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 第12條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六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提出之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應由社會工作人員實施個案管理,結合相關資源,提供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相關處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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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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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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