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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 第6條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進行分級後,應依通報事由、行為人與兒童及少年之關係、其他通報資訊及案件特性,進行分類: 一、第一類:因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家庭成員(以下簡稱照顧人),未盡力禁止或故意致兒童及少年有
第二條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第二類:因兒童及少年本人或照顧人以外之人,故意致兒童及少年有
第二條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三、第三類:前二款以外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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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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