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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第二條第三條通報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依下列方式進行分級: 一、第一級: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情形,須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或必須進行緊急安置者。 二、第二級: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且非屬前款案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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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