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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第16條

第二條第一項情況緊急之通報案件,由兒童及少年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兒童及少年因移動或行蹤不明者,以受理通報在先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前項以外之通報案件,由受理通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但同一兒童及少年通報案件有二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通報者,以兒童及少年住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通報案件依第一項及前項前段處理後,得視案件需要,移轉由兒童及少年住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後續處遇或輔導;兒童及少年無住居所者,得移轉由兒童及少年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後續處遇或輔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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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