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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第3條

執行兒童及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教養機構(以下簡稱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應於兒童及少年進入機構後十四日至一個月內,評估兒童及少年之身心狀況及學習能力等相關需求,訂定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期間之就學輔導或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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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