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 第8條

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第8條

兒童及少年依第四條第五條之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向轉銜及復學學校報到後十四日內,學校應通知原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並視學生需求,於開學或復學後一個月內,召開個案輔導會議,必要時,得邀請原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相關人員參加。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