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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 第9條
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第9條
學校辦理兒童及少年轉銜及復學輔導工作之執行成效,應納入各該學校校務評鑑。 學校辦理兒童及少年轉銜及復學輔導工作成效良好者,由教育部會同法務部、衛生福利部予以表揚,並由教育部函知學校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敘獎。 學校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執行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不力致影響兒童及少年受教權益者,由教育部函知學校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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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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