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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第7條

教育部應會同法務部、衛生福利部組成兒童及少年學籍轉銜及復學教育協調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調學籍轉銜及復學合作學校名單。 二、處理爭議個案。 三、建立個案安置輔導檢核指標,提供少年法院個案審理裁定處遇之參據。 四、處理第九條所定獎懲事宜。 五、其他轉銜及復學相關事項。 前項協調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擔任;其餘委員,就直轄市、縣(市)教育與社政主管機關代表、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首長及專家學者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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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