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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政策、法規與相關措施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國際交流。 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開辦、存款與提領機制之規劃、協調及監督。 三、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工作之監督、協調及獎勵。 四、其他全國性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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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