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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6條

本條例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兒童及少年: 一、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者。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二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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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