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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負責人: (一)公立機構:該機構首長。 (二)公辦民營機構:契約書所載之廠商負責人。 (三)私立機構: 1.依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向機構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基本資料上所載之負責人。 2.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設立許可證書所載之負責人。 3.依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向機構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負責人文件所載之新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於機構內實際從事照顧、協助照顧、提供服務、擔任行政及其他提供勞務工作之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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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