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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5條

機構人員經機構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查詢,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者,不得擔任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機構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得知機構人員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之情事者,機構主管機關應召開會議,審酌案件情節,認定其不適任之期間;必要時,得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後,認定之。 機構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得知機構人員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情事者,機構主管機關應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審酌案件是否有客觀事實,足認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並認定其不適任之期間。 前二項不適任期間,經機構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重複調查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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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人員,包括下列人員:一、負責人:(一)公立機構:…第3條機構主管機關應對不適任機構人員進行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查詢。機構主管機關主動或受理查詢機構…第4條機構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檢具機構現職人員名冊,報機構主管機關查詢現職人員有無本法第八十一條…第6條機構主管機關認機構人員有前條不適任之情形者,應通知機構依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辦理。第7條機構主管機關、被請求協助查詢之機關、機構承辦人員,對所查閱之機構人員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供業…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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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