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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6條

機構主管機關認機構人員有前條不適任之情形者,應通知機構依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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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