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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3條

機構主管機關應對不適任機構人員進行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查詢。 機構主管機關主動或受理查詢機構人員有無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各款相關情事時,得請求有關機關提供資料,必要時並得逕向有關機關查詢,被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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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