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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3條

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 第 二 節 早期療育機構
早期療育機構應以家庭為服務對象,提供兒童及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下列服務: 一、療育。 二、生活自理訓練及社會適應。 三、親職教育及支持家庭功能。 四、通報、轉介及轉銜等諮詢。 五、其他有益兒童身心健全發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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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療育機構」的其他條文

第14條早期療育機構之服務方式分為下列二種:一、日間療育:以半日托育、日間托育或全日托育方式提供發展…第15條早期療育機構除另有規定外,應具有下列設施設備:一、辦公室。二、保健室。三、活動室。四、會談室…第16條早期療育機構室內樓地板面積扣除辦公室、廚房、儲藏室、防火空間、樓梯、陽台、法定停車空間及騎樓…第17條早期療育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機構業務,並置下列工作人員:一、社會工作人員。二、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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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