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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4條

早期療育機構之服務方式分為下列二種: 一、日間療育:以半日托育、日間托育或全日托育方式提供發展遲緩兒童療育及照顧。 二、時段療育:以部分時段托育方式提供發展遲緩兒童療育及照顧。 前項機構得合併設置,並得因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需求,遴派專業人員至服務對象所在處所提供到宅療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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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