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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5條

早期療育機構除另有規定外,應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辦公室。 二、保健室。 三、活動室。 四、會談室。 五、訓練室。 六、會議室。 七、盥洗衛生設備。 八、廚房。 九、寢室。 十、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設備。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第三款及第九款規定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併用。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之設施設備於辦理時段療育之機構,得視業務需要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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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