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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 第16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6條
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 第 二 節 早期療育機構
早期療育機構室內樓地板面積扣除辦公室、廚房、儲藏室、防火空間、樓梯、陽台、法定停車空間及騎樓等非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後,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提供日間療育服務者:不得少於一百平方公尺,供兒童主要活動空間,每人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六點六平方公尺。 二、提供時段療育服務者:不得少於七十五平方公尺。 早期療育機構收托之兒童以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三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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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療育機構」的其他條文
第13條
早期療育機構應以家庭為服務對象,提供兒童及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下列服務:一、療育…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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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早期療育機構除另有規定外,應具有下列設施設備:一、辦公室。二、保健室。三、活動室。四、會談室…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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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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