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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第102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02條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
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 二、違反
第四十七條
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
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者。 四、違反
第四十九條
各款規定之一者。 五、違反
第五十一條
規定者。 六、使兒童及少年有
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前項規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 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
第九十一條
第一項、
第九十五條
第一項、
第九十六條
第一項、
第九十七條
及
第九十九條
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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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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