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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第108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08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
第八十三條
第五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一者,或依
第八十四條
第三項所定辦法評鑑為丙等或丁等者,經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 依前二條及前項規定命其停辦,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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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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