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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09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五條規定,不予配合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安置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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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