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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 第2條
兒童及少年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第2條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刑事局)應建立與管理兒童及少年被害人性影像(以下簡稱兒少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透過兒少性影像雜湊值之驗證查詢機制,供警察機關辦理本條例
第二條
第一項第三款性剝削行為之犯罪偵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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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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