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2條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於學校…第4條公立國民小學或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委託人),得委託依法登記或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第5條提供本服務而招收兒童五人以上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依法登記或立案之社會福利、公益、慈善或…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離島、偏鄉、原住民族或特殊地區,得優先指定公立國民小學、區公所設立…第7條公立課後照顧班應優先招收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兒童。公立課後照顧班之收費如下:一、低收入…
← 第1條看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