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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6條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離島、偏鄉、原住民族或特殊地區,得優先指定公立國民小學、區公所設立課後照顧班、中心,或補助鄉(鎮、市)公所、私人或團體設立課後照顧中心。 離島、偏鄉、原住民族或特殊地區依本辦法規定設立課後照顧中心有困難者,得專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依許可內容辦理之。 前項特殊地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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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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