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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公立國民小學或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委託人),得委託依法登記或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受託人)辦理公立課後照顧班或公立課後照顧中心。 前項委託辦理,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受託人辦理本服務經評鑑成績優良者,委託人得以續約方式延長一年;其收費數額、活動內容、人員資格與在職訓練計畫、編班方式、辦理時間、辦理場所、管理方案、受託人續約及相關必要事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公立國民小學依前項規定,委託辦理本服務者,應提供學校內各項設施及設備。受託人須使用學校以外之其他場所、設施或設備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活動需要為優先考量,並經學校同意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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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課後照顧班、中心之命名及更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私立課後照顧班、中心,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解其…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於學校…第5條提供本服務而招收兒童五人以上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依法登記或立案之社會福利、公益、慈善或…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離島、偏鄉、原住民族或特殊地區,得優先指定公立國民小學、區公所設立…第7條公立課後照顧班應優先招收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兒童。公立課後照顧班之收費如下:一、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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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