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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5條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提供本服務而招收兒童五人以上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依法登記或立案之社會福利、公益、慈善或宗教團體提供免費之本服務者,不在此限。 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班,應充分告知兒童之家長,儘量配合一般家長上班時間,並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課後照顧班、課後照顧中心(以下簡稱課後照顧班、中心)每班兒童,以十五人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公立課後照顧班、中心,每班以招收身心障礙兒童二人為原則,並應酌予減少該班級人數。 國民小學得視身心障礙兒童照顧需要,以專班方式辦理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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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
公立課後照顧班應優先招收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兒童。公立課後照顧班之收費如下:一、低收入…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於學校…
第4條
公立國民小學或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委託人),得委託依法登記或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離島、偏鄉、原住民族或特殊地區,得優先指定公立國民小學、區公所設立…
第7條
公立課後照顧班應優先招收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兒童。公立課後照顧班之收費如下:一、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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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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