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 第13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入國者,應於檢察機關偵查終結後,備具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補辦入國手續;其屬未經查驗入國者,於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處分確定後,亦同: 一、申請書。 二、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原臺灣地區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前項有戶籍國民,由移民署核發入國證明文件;原戶籍經辦理遷出登記者,由移民署通知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