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 第2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所稱入出國,在國家統一前,指入出臺灣地區。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細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訂定之。第3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居住期間,指連續居住之期間。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定在臺灣地區居住期…第4條各權責機關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禁止入出國之案件,無繼續禁止之必要時,應即通知移…第5條移民署對於各權責機關通知禁止入出國案件,應每年清理一次。但欠稅案件達五年以上,始予清理。第6條已入國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或移民業務機構代辦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延期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第7條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延期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第8條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數額,按月平均分配,並依申請審查合格順序編號,依序核配,有不予許可情形…
← 第1條看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