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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 第3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
第三條
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居住期間,指連續居住之期間。 本法
第三條
第八款所定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不包括依本法
第八條
第一項但書及其他特殊事故延長停留之期間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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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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