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 第8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數額,按月平均分配,並依申請審查合格順序編號,依序核配,有不予許可情形者,依次遞補之。 當月未用數額得於次月分配,次月數額不得預行分配。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