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 第6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已入國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或移民業務機構代辦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延期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事項。 前項申請案件,由法定代理人辦理者,免檢附書面委託文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細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所稱入出國,在國家統一前,指入出臺灣地區。
第3條
本法第三條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居住期間,指連續居住之期間。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定在臺灣地區居住期…
第4條
各權責機關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禁止入出國之案件,無繼續禁止之必要時,應即通知移…
第5條
移民署對於各權責機關通知禁止入出國案件,應每年清理一次。但欠稅案件達五年以上,始予清理。
第7條
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延期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
第8條
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數額,按月平均分配,並依申請審查合格順序編號,依序核配,有不予許可情形…
← 第5條
看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