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入出國及移民法 › 第80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8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陳報業務狀況。 二、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保存媒合業務資料或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三、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對於受媒合雙方當事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未善盡查證或保密義務。 四、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未經受媒合當事人之書面同意,而提供個人資料或故意隱匿應提供之個人資料。
AI 白話解釋
← 第79條看 入出國及移民法 全文第8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