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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 第88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88條
第九條
第一項第八款、
第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
第十八條
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五款、第十六款、第四項、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
第二十五條
第三項之情形,主管機關應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及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移民署應同意或許可其入國、出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永久居留或定居。但
第九條
第一項第八款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國籍法
第九條
第四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共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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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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