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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 第89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89條
移民署所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薦任職或相當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
第二百三十條
之司法警察官。其委任職或相當委任職人員,視同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一條
之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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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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