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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95條

第 十二 章 附則
依本法規定核發之證件,或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有效證件,或其他已含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由移民署收取規費。但下列證件免收規費: 一、核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黏貼於我國護照之入國許可。 二、臨時停留許可證件。 三、僑務委員或僑務榮譽職人員因公返國申請之單次入國許可證件。 四、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每年自九月一日起至十月十日止,申請返國參加慶典之單次入國許可證件。 五、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申請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定居證。 六、外國人重入國許可。 七、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許可之外僑永久居留證。 八、基於條約協定或經外交部認定有互惠原則之特定國家人民申請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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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88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五款、第十六款、第四項…第89條移民署所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薦任職或相當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第90條移民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其服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第91條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第92條舉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經查證屬實者,得由移民署對舉發人獎勵之;其獎勵範圍、程序、金額、核給…第93條本法關於外國人之規定,於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而持外國護照入國者及無國籍人民,準用之。第94條移民署與海岸巡防、警察、調查及其他相關機關應密切協調聯繫,並會同各該機關建立協調聯繫作業機制…第96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第97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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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